一审***认为,双方签订协议的事实清楚,宏华公司已按约履行赛事主办及相关宣传等义务,故判决吉亚公司还需向宏华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。吉亚公司不服,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***(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)。吉亚公司上诉称,宏华公司在明确知晓吉亚公司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,仍自行执意举办后续的巡回赛,客观上扩大了损失。且其在后续的比赛中也未履行为吉亚公司独家冠名的义务,未对吉亚公司产品和品牌进行宣传,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,故请求***撤销部分一审判决,改判根据宏华公司实际损失认定吉亚公司应支付的服务费用。
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猫咪巡回赛服务合同***案,维持一审“赞助商支付主办方已举办赛事的赞助费”的判决。
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:本案服务协议规定,合同如未到期有一方提出终止,需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获得同意,无故终止需按单场已安排项目支付对方损失费。吉亚公司于2016年11月向宏华公司发出终止赞助协议的通知,明确终止合作关系是在同年的12月31日。现宏华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按约于合作终止前组织了上海、福州等地的8场猫咪巡回赛,故吉亚公司应支付上述赛事的约定费用。
从宏华公司提供的比赛现场图片等证据来看,其已经履行了约定的广告和宣传义务,协议中宏华公司也未对宣传的效果作出承诺,只是起到协助的作用,故宣传效果如何并不影响吉亚公司支付相关约定费用。
综上,上海一中院驳回了吉亚公司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(文中所涉公司名均为化名)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
……
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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